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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星体育一例入选全省典型宿迁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4-04-02 06:35:48

  e星体育一例入选全省典型宿迁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涉及千家万户。涉消费者权益案件正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社会关注较高、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件类型。近年来,宿迁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便消费者诉讼维权,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在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宿迁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入选《江苏省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景区游乐项目造成游客人身损害,景区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游客有权通过经营者责任保险获得赔偿

  某公司是某嘉年华景区的经营者,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该公司,营业场所为嘉年华景区。该公司将景区内的骑马场交给魏某实际经营。本案原告为未成年人,随其父亲在骑马场骑马过程中跌落致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某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法院认为,魏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将骑马场交由魏某经营,根据《旅游法》第54条规定,景区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某公司应当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自行骑马,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相应减轻经营者20%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对某公司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3万余元,魏某和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3千余元。

  全国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文化旅游产业率先复苏,文旅产业的产业链长,关联产业多,文旅产业的复苏对促进国内需求的全面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经营者开展文旅经营的基本要求和前提,国务院《“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中强调,要把落实安全责任贯穿旅游业各领域全过程;推动构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强化预防、预警、救援、善后机制。本案中,虽然某公司将骑马场游乐项目交给魏某实际经营,但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景区经营者仍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通过准确适用《旅游法》相关规定和明确界定保险赔偿责任,对游客人身损害予以充分救济,督促景区经营者与具体项目实际经营者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冯某在沭阳县经营凉皮店,主要对外销售拌凉皮和小馄饨等食品。2017年,张某、冯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由冯某向刘某购买一斤左右罂粟壳,并由刘某加工成粉。后张某、冯某在其销售的拌凉皮和馄饨汤料中掺入罂粟壳粉,销售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共计1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冯某在其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判决:张某、冯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000元。

  罂粟壳粉含有吗啡、可卡因、罂粟碱等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容易成瘾,对人的身体会造成重大危害。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粉予以销售,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格贯彻落实了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从而预防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关于惩罚性赔偿金额,则是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e星体育、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2019年11月7日,陈某在某超市购买蓝雪银鳕鱼15袋,净含量300克,每袋94元,金额为1410元。陈某持有的产品实物塑料包装袋上载明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另载有配料、产品标准代号、生产商、生产许可证标号等信息。现陈某认为其购买的蓝雪银鳕鱼属于过期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退一赔十。某超市认为陈某存在掉包行为,过期食品非该超市出售。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实物及购物小票载明的内容可认定陈某在某超市处购买涉案15袋蓝雪银鳕鱼时该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判决:某超市退还陈某购物款1410元及赔偿陈某货款十倍款项14100元。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基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以及举证能力、距离证据远近等因素,消费者提交购物小票及银行刷卡凭证即可认定其从销售者处购买了涉案商品。若销售者认为消费者存在调包行为,或涉案商品未超过保质期,销售者应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如未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作为食品销售的超市而言,应对销售的食品尽到检查注意义务,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上架食品,否则因消费者购买到过期商品,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消费者而言,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查看商品的保质日期,避免食用过期食品影响身体健康。另外,消费者购买商品也要注意留存购物票据,避免造成维权难问题。

  2021年7月16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张某为该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旗舰店中的草坪产品刷单,并承诺在订单完成后即将货款退回。当日,张某发起一笔金额为52813.84元的网络订单并付款。后某公司制造虚假的物流单号,张某亦在平台确认收货,货款遂实际支付至该公司支付宝账户内。后某公司经营发生问题,上述货款未能退还张某,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该款项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委托张某在网络平台虚假刷单,该买卖并非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其他消费者与依法经营商家的合法利益,故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应归于无效。故判决:某公司返还张某款52813.84元及利息。

  网络购物已成为新的消费潮流。网络购物给消费者提供了较实体店铺更多的选择,但也容易使消费者坠入消费陷阱。少部分不良商家通过虚假刷单来增加商品的销量、热度、好评度,以期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大发不义之财,更有甚者还借有偿刷单来实施,给参加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网络刷单交易中,买卖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侵害的是其他消费者与依法经营商家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张某出于对某公司的信任投入五万多元参与刷单,后因某公司陷入经营困境而多次索款未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刷单行为无效,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网络平台,由平台方对该刷单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网店的经营者,还是参与网购的消费者,都应当恪守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和社会公德,不相信和参与任何形式的刷单,切实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也共同维护好网络交易秩序。

  2021年12月9日,刘某于某商贸店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中购买进口的美国某品牌男士调理产品,收货后发现该商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刘某以所购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退还价款及索要十倍赔偿,某商贸店认为其店铺是入驻淘宝网全球购买手市场的卖家,涉案商品为“代购”,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商贸店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某商贸店所售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判决:某商贸店退还刘某货款7920元e星体育,并赔偿79200元。

  在涉案网络购物纠纷中,合同性质的认定会影响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实体结果。若定性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件管辖则适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管辖规定,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意味着大部分买受方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由《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等规范调整;若定性为委托合同,则适用一般的合同管辖规定,意味着买受方可能需要跨市、跨省提起诉讼,也无法通过《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等规范进行维权。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特征分析,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同时认定虽然商品页面及店铺页面在购买商品时已浮现“全球购买家”、“全球购”的标识,但浮现相关标识是淘宝网对于平台相关店铺及商品的内部认证及管理,消费者并不能简单从该标识中区别所购买的商品为代购商品,否定了商家以交易平台内部认证进行“擦边球”的行为。本案提醒,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作为网络销售者,应以显著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购买渠道及销售方式等,明示其为代购还是销售;作为购买者,应在购买商品前充分了解所购商品属性、购买渠道及销售方式等,防止网络销售者在商品售出后再以“代购”为由推卸相关责任。

  2018年10、11月份,某医疗美容公司、陈某经口头协商确定由该公司为陈某开展隆鼻手术,陈某为此支付了35000元。后因手术未成功,双方经协商确定由该公司继续进行修复手术。现陈某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隐瞒其不具备相关资质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要求返还手术费用并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从某医疗美容公司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属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调整。某医疗美容公司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的建立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形,构成欺诈。遂判决:某医疗美容公司返还陈某手术费用35000元,并赔偿105000元。

  医疗美容虽然属于医疗行为,但与普通的疾病、康复等医疗治疗并不一致。接受医疗美容的人员并非是以治疗为目的,而是为提升生活品质为目的,具有明显的生活消费特征。而医疗美容机构也是通过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是以营利为目的。上述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中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定义,故应受《消费者权益保》约束。医疗美容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医疗美容机构应在具备相关资质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并由具备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按规程进行操作。本案中的医疗美容机构在缺乏资质的情况下仍提供医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行为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董某在2018年4月左右发现其汽车存在漏冷冻液现象,遂将车辆送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修理。2020年10月,经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检测,董某的汽车发动机存在问题。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董某的的汽车更换发动机且更换为原厂家原装发动机,董某支付了部分价款。更换发动机后,董某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现新发动机仍存在问题,后发现该公司为其更换的发动机并非原厂原装发动机。董某认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但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认为发动机仍在供应商质保范围,不存在欺诈等问题。双方因而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e星体育,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遂判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董某更换发动机款17000元,并赔偿董某51000元。

  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品,涉及汽车消费欺诈以及汽车维修消费欺诈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呈现上升态势。在经济利益的下,部分汽车服务公司、4S店等存在以旧代新、以好充次、虚增或减少维修项目等情形,不仅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更是增加了车辆运行风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违背诚信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承担三倍价款或者费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不仅要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和填补,还要对经营者的欺诈经营行为起到惩戒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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